三、完善门诊共济保障管理服务
(一)普通门诊统筹选点 。2023年1月1日后,江门市普通门诊统筹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统一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统一调整为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原选定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选点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应在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重新在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其下一年度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选点 。
参保人员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般一年一定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选定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可在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再选定一家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只可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或江门市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 。参保人员非因急救和抢救需要,且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2023年1月1日前,江门市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选定定点医疗机构按原范围执行(2022年7月至12月期间,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
(二)普通门诊统筹选点变更 。参保人员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属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参保人员门诊定点机构选定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得变更 。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需变更的,应在本年10月至12月办理变更手续 。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门诊定点机构 。
(三)相关待遇标准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含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待遇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等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四、实施时间
此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意见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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