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双方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以提供格式合同的方式,改变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的一些重要条款,排除了商品房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等重要权利,比如购房者所关心的水电气配套等问题,就是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的质量问题,在一定法定的条件下,购房者依法享受解除权 。开发商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侵犯了购房者的基本权利 。
谢德平律师认为,由于购房者在签订《楼宇认购书》之前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发现开发商公示合同文本中的陷阱 。目前《楼宇认购书》已经生效,若拒不签署开发商已经公示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件,购房者很可能承担2万元定金损失 。
谢德平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今后在签署《楼宇认购书》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楼宇认购书》及其他相应的公示文件,防止在达成协议后,才发现有关问题,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