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四 )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 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 , 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 , 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 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 , 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发回重审的案件 , 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 , 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 没有自行回避 , 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 , 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 , 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 , 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 , 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 , 但未完成登记 ,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 ,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其他组织 , 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 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 , 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
前款规定 , 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 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 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 或者虽依法设立 ,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 , 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 , 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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