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最新( 三 )


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 , 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 不得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 。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 保障基本生态用水 , 并兼顾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 经营性供水的 , 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 。
第二十三条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利用 , 应当按照其原有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 , 加强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对经批准报废的水利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 , 或者未采取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 擅自移动、破坏水利工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对在保护范围内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在管理范围内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二)建设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四)围垦造地、填占水库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 ,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五)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六)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 机动车辆在未兼作道路的堤顶、坝顶以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