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最新 无锡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二 )


十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 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 ,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 , 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 , 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
特此公告 。
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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