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全文( 四 )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 可以无偿收回 , 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 , 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 , 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 , 作为专项基金管理 , 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 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城镇先行试点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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