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最新( 二 )


(二)有适应出租汽车营运调度服务的通讯设施;
(三)有相应资质的机务、质检、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四)接受服务的出租汽车数量达到200辆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营运许可的出租汽车;
(二)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三)加入一个出租汽车服务企业 , 并与其签订合同;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 身体健康 , 无传染性疾病;
(二)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年以上的驾驶经历 ,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
(三)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职业资格证;
(四)取得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
第十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驾驶的 , 应经出租汽车客运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和服务监督卡 。
第十五条 开办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 , 应持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经受理申请的机构初审 , 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 。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予以许可的 , 核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 ,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后 , 应持工商、税务、公安交管等部门办结的相关手续 , 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件 。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停歇业的 , 应提前1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 经批准后 , 交回出租汽车营运证件及标志、计价器 , 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退出营运的车辆 , 变更车体颜色 。
除诉讼、仲裁、交通事故和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 , 连续停业超过三个月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不到的 , 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仍不恢复营运又不办理相关手续的 , 可以注销其营运证件 。
第十七条 变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 , 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 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兼并、合并、分户应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依照国家规定注明有效期限 , 超过有效期限的 , 自行作废 。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出租汽车服务企业经营许可证件到期继续经营的 , 应在到期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申请 。 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不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 , 应当告知申请人停止经营 。
出租汽车到期报废更换新车的 , 应当按规定办结报废车辆停业手续后 , 再办理更新车辆延续经营手续 , 并申请核发道路运输证件 。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办结营运手续后1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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