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 二 )


6.房屋工程建设因施工手续不全、施工技术资料缺失、相关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代办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相关鉴定、检测机构对各自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或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7.房屋工程经检测鉴定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检测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监督报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为其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经检测鉴定不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代办主体应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8.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房屋工程,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 。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于其中不属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其他居民住房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可由当地政府组织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相关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条件评估,评估合格的,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代办主体据此申报办理消防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五)妥善办理不动产登记 。
9.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项目所补办的审批手续或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10.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当地政府组织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11.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重点工程拆迁项目、棚户区改 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房屋归属人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房屋归属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当地政府组织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售房单位(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加以标注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12.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但未同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经调查核实,对转移链条清晰且相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转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可由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申请,经公告无异议后,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