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须在珠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
第十条申请住房(租房和生活)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告 。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通告和指南 。
(二)申报 。用人单位按申请指南进行申报 。
(三)初审 。各区负责申请受理和初审 , 重点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薪金纳税、个人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
(四)复核和公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重点复核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享受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等情况 , 对通过复核的人选向社会公示 ,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五)审定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由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名单并编制补贴发放方案 。
(六)补贴发放 。各区根据补贴发放方案和发放程序将补贴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 并负责通知用人单位和申请人 。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终止其享受的补贴待遇: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二)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核查申报材料 , 确保真实性、完整性 , 不得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员工申请补贴 , 对有违规申报情形的 , 录入我市征信系统 , 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新引进人才的补贴申请 。
申请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的 , 录入我市征信系统 , 取消该申请人申报资格;已经获取补贴的 , 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三条实施本办法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补贴资金 , 由市、区按一定比例分担 , 在市、区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分担比例需调整时 , 报请市政府审批 。
本办法补贴待遇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 , 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后首次来珠海工作的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其中 , 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为2018年5月1日后新引进) 。《珠海市重点培育企业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暂行办法》(珠人社〔2013〕190号)同时废止 。
【珠海人才补贴政策2020 珠海人才补贴政策2023】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珠海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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