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沈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二 )


第八条??有关要求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次月发放,首次(第二个月)一次性发放前三个月生活补贴,第四个月生活补贴由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申请人第三个月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情况核对信息,据实发放(未缴纳不予补发),以此类推 。核对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暂停发放:
(一)申请人养老保险比对月份未缴费;
(二)申请人创业实体注销或法人变更;
(三)申请人户籍迁出沈阳;
(四)其他应停止发放的情况 。
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生活补贴终止发放:
(一)申请人提出终止发放;
(二)申请人死亡;
(三)超过首次申请日期36个月;
(四)其他应终止发放的情况 。
第九条??毕业时间的认定 。国内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国、境外高校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 。仅载明毕业年月,未载明具体日期的,毕业时间以当月最后一天认定 。
第十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出站博士后的首次就业时间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标注的合同起始时间认定;首次创业时间以创业实体营业执照的注册时间认定 。
第十一条??申领人在补贴领取期间,就业创业、省保市保状态发生变更的,应第一时间登录“盛事通”变更信息 。未及时变更影响当月信息核对,生活补贴不予补发 。?
第十二条??缴纳辽宁省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在省市养老保险信息尚未实现共享前,需补充提交养老保险缴费信息,首次享受三个月生活补贴后,每半年发放一次,申请人分别于每年1月、7月提交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人在职情况信息说明》(附件4),审核通过后,次月据实补发 。?
第十三条 ?本政策与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暂行三年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引博”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59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吸引人才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78号)同时废止 。正在享受“引博”工程资助、租房补贴政策的人员按规定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本政策与“引博”工程资助、租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
附件:
1.?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2.?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人编制证明
3.?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
4.?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人在职情况信息说明
附件1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
(本科或硕士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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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基本
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落户时间

户籍地址

学历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毕业证编码

当前是否为毕业后首次在沈实现就业或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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