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海南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原文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及材料( 二 )


第十条 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办理申请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初审、复核二级审核办结,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 。
第十一条 租房约定提取业务的约提开始年月不早于申请当月,最长约定时间为一年且不超过实际租赁住房到期时间,约提有效时间为自约提开始年月至约提终止年月 。租房约定提取到期后仍需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
第十二条 租房约定提取按以下规定予以划款:
(一)约定提取自约提开始年月的次月或次季度,按约定金额和提取频次予以划款,每月10日为租房约定提取划款日 。选择按月约定提取的,每月划款日划转上个月约提金额;选择按季度约定提取的,每季度第一个月划款日划转上季度约提金额;遇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 。
(二)缴存人提交租房约提申请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能在次月或次季度划款日前完成审批的,顺延至下一划款周期予以划款;
(三)按季度约定提取第一期或最后一期约定划款时,约定月份数不足三个月的,按实际约定月份数应提金额予以划款 。
(四)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或当季约定划款金额的,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额划款 。
(五)因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或个人银行收款账户异常无法划款的,不再补划 。(六)缴存人同时办理房租约提代付及其他约定类提取业务的,按管理规定的划款时间顺序依次划款 。
第十三条 缴存人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后,在约定业务生效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约定提取业务:
(一)缴存人未实际租赁住房的;
(二)缴存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
(四)缴存人家庭在租房所在市县拥有自住住房的;
(五)缴存人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
第十四条 租房提取申请人应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其租房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应提供真实租赁住房的相关佐证材料;对一个月无正当理由3次及以上不配合核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其租房约提业务 。
第十五条 对伪造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材料、提供虚假承诺、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将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通报所在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根据管理规定实施惩戒措施,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造假及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
第十六条 本通知印发实施后,不再受理原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原存量有效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在协议期内仍继续执行,租房人可选择提前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或选择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24日起施行,我省原有租房提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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