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平台 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三 )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按照要求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提交有关资料 。
车辆交售报废的,提交身份证明、《报废回收证明》 。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灭失的,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本人签署的车辆灭失承诺书,有灭失照片的上传照片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提交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车凭证 。旧车置换新车的,提交生产或销售企业出具的置换凭证和具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 。二手车出口的,提交有关出口凭证 。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日查询注销登记申请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三个工作日办结 。对不符合条件的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原因,经补正后三个工作日办结 。交售车辆时未上交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发布注销车辆号牌号码作废公告 。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车辆与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三)车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政策 。过渡期内,经注册登记并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视为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管理中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过渡期届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 。
第二十八条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采取置换、报废等方式加快车辆淘汰更新 。
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登记和相关业务 。代理人申请办理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所有人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书 。
第三十条电动自行车登记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或办理相关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 。对被盗抢骗的电动自行车,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进行系统锁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二条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等业务时,发现不符合新国标的违规车辆,移交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法查处 。
第三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
第三十五条报废回收企业出具报废回收证明、电动自行车生产或者销售企业出具退车凭证、旧车置换新车凭证、二手车出口企业出具出口凭证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暂停采信其出具的证明或者凭证,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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