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新乡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二 )


养老保险转移续接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河南省范围内流动就业时 , 不再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参保人员直接在新就业地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不受“4050”年龄限制
(二)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 , 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以下简称国办发〔2009〕66号)及国家和我省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
(三)灵活就业人员需在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 ,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02号)规定执行 。
(四)灵活就业人员需在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办理转移衔接手续的 ,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42号)规定执行 。
养老保险权益: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 ,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待遇领取地不在河南省的 , 由其待遇领取地按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领取地在河南省的 , 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金 。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并按照规定参与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
【2023新乡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指南】(二)遗属待遇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 其遗属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遗属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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