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厦门第三批公租房租赁方案 厦门公租房2020第六批( 二 )

(五)剩余房源
批次租赁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厦房租赁在安居集团官网公示剩余房源信息 。
九、费用缴交方式
(一)房屋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由厦房租赁按以下方式收取:
1.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相当于合同项下租赁住房一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2.承租单位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缴清首期租金,即计租日起第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3.厦房租赁分别于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0日(即: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及10月10日)前收取本季度租金 。
(二)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公共物业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统一向承租单位收取 。
(三)承租单位的日常自用水电按实际产生数自行缴交,公摊水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或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由承租单位向有关单位缴交 。
承租单位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交上述费用 。
十、租金优惠款返还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金优惠制度,租金优惠款为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取的租金金额的30% 。承租单位按市场租金标准全额缴交租金,厦房租赁按自然季度( 1、2、3月为第一季度、4、5、6月为第二季度、7、8、9月为第三季度、10、11、12月为第四季度)向无违规使用房源的承租单位返还上一自然季度租金优惠款 。为简化承租单位的费用进出操作流程,上述租金优惠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在其下一自然季度应缴租金中直接予以抵扣 。
厦房租赁将分别在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1日起(即: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对承租单位的房源使用情况在安居集团官网进行为期3日的公示 。
有以下违规使用房源情形的,不予返还相应承租房源的租金优惠款:
(一)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在10日内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经厦房租赁书面发函催缴后仍拒不缴交的;
(七)在租赁期限内通过继承、购买、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所有权,并未及时申报的;
(八)未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不配合物业服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或维护维修的;
(十)租赁合同约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行为 。
注:除违规租赁住房以外的其他承租房源仍享有相应租金优惠 。
十一、退租管理
(一)承租单位与厦房租赁签订租赁合同后,如需提前退租全部房源或者部分房源,应按照如下约定完成全部事项:
1.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计租起始日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计租起始日前将租赁住房交还给厦房租赁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2.若承租单位要求退租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应以“套”为最小单位,在每月最后5日内(其他时间不受理退租申请)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厦房租赁同意后,于提出退租申请次月的1日至5日之间办理退租手续,并遵照合同条款缴交相当于所退房屋1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3.若未提前向厦房租赁提出书面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的,则须遵照合同条款全部退出房源并缴交相当于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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