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学区划分 2023年磐安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办法( 二 )


⑤县重点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骨干子女(具体条件和安排办法以磐政办〔2016〕70号文件为准) 。外县来磐 , 在县境内实际投资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投资业主(其个人投资比例占25%及以上)子女 。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城区范围内的按企业所在学区安排就读学校) 。
⑥集体户、挂靠户 。适龄儿童户籍在集体户、挂靠在非直系亲属名下的 , 且城区范围内无房的 , 以户籍所在学区入学 。
当第一批次可招收人数少于报名人数时 , 按适龄儿童在学区落户的时间先后、房产取得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为准)等因素依次确定 。
第一批次对象招生条件中房产要求为安文老城区及云山社区房产 , 登记在父母、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本人名下 , 且份额不少于50% 。房产须于2023年5月31日前取得(以不动产证为准) , 或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购房合同 。安文街道城南区块拆迁改造的家庭凭政府拆迁补偿协议或安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拆迁证明视同具有学区房产 。
(2)第二批次
⑦工作调动 。夫妻一方因工作调动进城1年以上 , 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 , 城区暂时没房产的 , 按单位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
⑧企业主子女 。在城区办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主子女 , 按其企业所在地学区安排入学 。
⑨经商务工人员子女 。具有磐安户籍人员和在磐安办理居住登记的非磐安户籍人员 ,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城区务工或经商2年以上 , 并按时在本县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 , 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子女 , 按务工地、经商地所在学区安排入学 。
第⑨类对象中 , 当可招收人数少于报名人数时 , 按具有磐安户籍、具有磐安县居住证、办理磐安县居住登记顺序依次确定 , 同时按在城区取得经商营业执照的时间先后或在本县养老保险缴费的年限长短依次确定 , 夫妻双方均在城区务工经商且缴纳养老保险的优先 , 相同年限优先录取个体经商户子女;没有按月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年限和跨年度补交的养老保险年限均不予认可 。
⑩城区小学毕业生 。父母一方在城区有稳定工作或经商办厂 , 子女在城区小学连续就读三年以上的毕业生 , 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 , 由县教育局根据城区学校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
2. 优抚优待对象子女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器官与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 按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政联〔2013〕2号)《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52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器官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事宜的通知》(金市教基〔2019〕26号)等政策 , 在第一批次按其志愿入学 。
3. 长幼随学 。符合条件的各类报名对象中 , 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可向其兄(姐)所在学校申请报名入学 , 报名时视同具有申请学校同等入学条件 。
(二)乡镇学校
其他学校应严格在学区范围内招生 , 在完成学区范围内义务教育对象招生任务后 , 在招生计划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 , 可参照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办法招收符合条件的学区外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 。其中 , 在学校实际学位空余情况下 , 外县随迁子女凭居住证及经商务工材料申请入学 , 对工作年限及养老保险不作要求 , 当学位不足时 , 以居住证取得时间先后排序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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