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二 )


第十七条批准 。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企业、管理平台、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企业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先行支付使用资金费用 。手续齐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从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用于还贷 。
第十八条 收回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 。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转贷资金经企业账户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 。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续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县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 。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县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县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东海县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收入,一是用于支付资金管理平台日常办公的相关费用,二是用于支付相关税费,剩余部分统一结转为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主管部门讨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返还原出资方 。
第九章 附 则
【连云港东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公布之日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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