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三 )


(二)审批:办事处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转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办事处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办事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 。
(三)放款:办事处委托银行将转公积金贷款资金转账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四)抵押登记:担保公司监督借款人与原商贷银行解除原抵押登记,并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及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办妥后,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交付办事处收执保管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在还清商贷并解除抵押后,如发生以下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中心不予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一)使用原抵押房屋办理落户 。
(二)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
(三)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 。
(四)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 。
(五)其他影响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
第十一条 借款人或抵押人违反本办法及《个贷办法》相关规定,中心有权按照《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公告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或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尚未发放贷款的,不再发放 。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个贷办法》执行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017〕20号)即行废止 。
颁发部门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生效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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