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相应学习时段、考试审核不通过:
(一)监控未采集到人像的;
(二)人脸识别比对未通过的;
(三)实人认证未通过的;
(四)有从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考试无关活动情形的 。
机动车驾驶人对学习、考试审核结果不通过有异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告知复核结果 。
第三节 现场学习和考试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满分教育学习、考试平台和考试题库,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考试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考试的,应当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抓拍照片、全程音视频监控等方式,确保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持续参加现场学习,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抽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的照片、音视频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抽查情况保存二年 。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每次不得少于一小时 。学习后参加考试,考试未通过的可以补考,补考以二次为限 。
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考试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
第四章 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机动车驾驶人通过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应当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抓拍照片、全程音视频监控等方式,确保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持续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一的比例抽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照片、音视频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抽查情况保存二年 。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每次一小时,具体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劝导、交通安全宣传等 。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平台,准确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等,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公示相关情况后,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
第五章 记分减免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范规定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符合减免记分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 。
第二十三条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1分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2分 。
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一次减免1分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分别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现场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累计最高减免6分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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