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内家庭成员分户落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落户:
(一)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且具备立户条件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分户落户 。
(二)家庭成员居住同一地址,成员结婚而分开生活的,凭结婚证分户落户 。
家庭成员居住同一地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而分开生活的,有房屋产权证明的,凭市房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证明或裁决书申请分户;无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凭其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及社区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等材料申请分户落户 。
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户 。
其他人员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落户等,按现行国家、省、温州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
第十二条 本市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市同意被挂靠的亲友处;无处挂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按以下先后顺序,在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经常居住地社区公共集体户或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 。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所列类别人员及其随迁人员,若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市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公安部门核准,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
第十五条 户口迁入社区后,是否享受当地社区的经济合作社成员待遇与户口无关 。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林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和就学等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实施办法 。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公安或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不含商铺店面) 。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 。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
第二十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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