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 , 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 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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