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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