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二 )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等影响通行安全装置的车辆;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斑马线骑行;
(三)醉酒驾驶;
(四)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驾驶;
(五)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之外停放车辆,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在建筑物内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八)其他影响安全驾驶、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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