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唯父母命是从?律师娘:婆媳绝对是婚姻问题!( 二 )


此外 , 太太根本很少下厨、音乐会后来他也有陪太太去参加 , 夫妻与父母同住本是一家人 , 外出跟在家的人告知 , 是基本礼仪(自己或父母外出也一样会告在家的人) , 太太却要说是限制她外出 , 外出还要公婆同意 。平常太太出去从事钢琴教学 , 女儿丢给婆婆照顾 , 三餐都是由婆婆煮好 , 由婆婆代为照顾女儿 , 平常婆婆也都让媳妇先吃饭 , 等媳妇吃饱照顾孙女 , 婆婆才会去吃饭 , 婆婆这样牺牲 , 不辞辛劳帮忙 , 太太却为了离婚却一再污衊婆婆 , 令人痛心 。
看到这边 ,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呢?
在这个案例当中 , 太太主张自己所受的委屈 , 已经属于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4款不堪配偶之直系亲属共同生活之虐待行为 , 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 可是法官认为太太找来的证人是自己的母亲 , 不免维护女儿 , 况且太太自己的母亲既然没跟两夫妻同住 , 有关女儿跟公婆相处情形 , 都是听女儿转述而来 , 是否为实情 , 仍有疑问;加上太太所称跟公婆不和的情形 , 多是生活细节上认知不同所产生的摩擦 , 情节也不严重 , 不能认定是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行为 。
但是有关双方所提出对过去种种事件的认知不同 , 太太自认深受委曲 , 先生则认父母没有恶意 , 显见双方已经有沟通不良的状况 , 即使太太多次反应无法适应与公婆共同生活 , 婚后共同生活时已经多次因故产生摩擦 , 希望夫妻能够自行购屋迁出居住 , 先生则不以为然 。
之后 , 双方因太太与公婆相处问题产生争执 , 并进而分居 , 太太方面没有设法与公婆沟通 , 就逕自搬回娘家 , 造成两人分居状态 , 无益相处问题之解决 , 当然有不对的地方;而先生同为人夫与人子 , 是太太与父母间最亲近之亲属 , 不能协调太太与父母间之相处问题 , 导致太太无法忍受而离家 , 分居后 , 也没有积极提出解决方案设法改善状况 , 等同消极放任分居状态持续 , 也有不当;
两人既然都没有思考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 , 反而相互指摘 , 加深婚姻裂痕 , 最后一发不可收拾 , 应该对婚姻破绽负同等的责任 , 所以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 , 婚姻有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 , 判决双方离婚 。其实 , 平心而论 , 在这场婚姻中 , 谁都有错 , 谁都没错 , 案情是这么的一般、这么的家常 , 没有洒狗血 , 没有伦理大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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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比起度过地震战争、度过颠沛流离的患难夫妻 , 似乎越来越多的婚姻关係 , 断送在婆媳关係不合上 。
难道婚礼上誓言的坚贞爱情 , 其实脆弱地禁不起琐碎的生活摩擦吗?甚至这些摩擦还不是来自于夫妻之间 。
我想 , 爱你一个人到底包含了哪些成分?包容或坚持、宽待或界线?是选择 , 而不是答案 。
【夫唯父母命是从?律师娘:婆媳绝对是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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