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住本市住房且缴存满3个月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翻建、建造自住住房:《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乡以上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建设局批准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相关文件原件;乡以上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5)大修自住住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具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原件;
6)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2、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和大修房屋实际支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百位以上 。
3、提取期限
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年内有效,只能提取1次 。
退休
1、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
4)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
5)提取人名下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
2、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
3、提取期限
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本人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
温馨提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无需提供资料,可通过“青海住房公积金12329”微信公众号办理 。
?提取流程
1)职工根据提取情形,携带提取所需资料至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初审合格后,经办人员进行收件扫描,上传至省中心审批 。
2)省中心对受委托银行上传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批 。
3)审批通过后,省中心以直联方式支付至提取人收款账户 。
?办理银行地址及联系方式
图片来自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注意事项
1、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先合并账户再办理提取 。
2、凡符合提取条件,但有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优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贷款逾期冻结,如需部分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需再次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应在申请之日前按月正常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12个月以上 。
4、所购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 。
5、对申请资料无法立即确认需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取申请人 。
6、职工购买商品房自合同签订之日3年内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需撤销备案的,应提供《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申请表》,并退回该住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
7、提供的申请资料应符合规定,并真实、有效、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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