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人才公寓 烟台芝罘区首批人才公寓( 二 )


5.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事业单位不用提供);
6.来芝罘区投资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及聘用本区行政区域内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
六、退出管理
租赁期内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人才公寓:
1.已调离芝罘区或不在芝罘区行政区域内工作和生活的;
2.用人单位为其解决住房的;
3.转借(部分转借)、转租(部分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4.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5.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6.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无正当理由闲置人才公寓达2个月以上,或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8.隐瞒居住人员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公寓承租资格的;
9.引进签约的人才项目自房源分配之日起6个月内无进展的;
10.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11.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芝罘区行政区域内新购置房产的;
12.其他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行为 。
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应当腾退而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所租人才公寓的,按照同期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公寓期间的租金 。
七、相关责任
1.人才公寓实行诚信申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如实提报申请信息和材料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同时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省、市、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5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区区级人才工程或评选项目 。
2.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在人才公寓申报分配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
八、联系方式
芝罘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0535-6235596
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建办:
0535-662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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