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制度,设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管理 。规范发放流程,从最小编号开始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并使用规范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登记簿进行登记(见附件6) 。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流程申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向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机构提供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严禁私自跨地区或医疗保健机构之间流通、借用出生医学证明 。
签发机构因库存过多、取消签发资格等原因需将未使用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调整到本辖区其他签发机构使用的,应由所属地县级管理机构通过妇幼信息系统中调配功能进行调整,调出机构、管理机构和调入机构均应做好出入库登记 。
第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为圆形,直径32mm,印章中的文字字体应与印模式样的字体一致 。签发机构所在地为县或县级市的,横线下方文字为“县、市(县级市)行政区划名称”;签发机构所在地为区的,横线下方文字为“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区行政区划名称”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当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 。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和滥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 。
第四章 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由新生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保管,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和相关材料由签发机构归档、保存 。正页与副页相关信息应当一致,签发机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应当真实、可认识别 。
第二十二条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未取得签发权限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及2014年以前出生尚未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口,由婴儿出生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负责首次签发工作 。
第二十三条 具备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查验分娩对象的身份证件,使用《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及有关情况,并于分娩后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妇幼信息系统中 。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信息,通过妇幼信息系统打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见附件7),接生人员确认后签字交新生儿母亲(或其委托人) 。
第二十四条 签发机构应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指导领证人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相关信息,并为新生儿取好姓名,原则上新生儿需随亲生父母姓,与妇幼信息系统中所载信息核实一致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核实出生医学证明项目打印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后,在各联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簿》完成首次签发登记;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整理存档,永久保存 。
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母亲未出院的,需提供能核实产妇身份信息的证明材料和产妇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新生儿母亲已出院的,除前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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