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放任犬只伤害他人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组织、参与利用犬只进行赌博性质活动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伪造、变造或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有前款第(九)至第(十二)项行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对违反《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 , 给予警告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 , 处二百元罚款;
(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每只处二百元罚款;
(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 , 责令改正 ,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 。
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 , 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 ,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需要捕捉犬只的 , 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十四、对违反《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 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
(一)饲养犬只不按规定免疫的;
(二)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 , 未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的;
(三)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 , 养犬人未及时送至有资质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
不按规定植入电子芯片、电子芯片损毁或者灭失未重新植入的 , 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 , 每只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植入的 , 没收犬只 。
十五、有关部门对养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 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 由公安机关录入养犬信息管理系统 , 实行信息共享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 , 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 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 , 五年内不予办理犬只信息登记 。
【聊城市养犬条例 2022聊城东阿县加强犬只管理通知原文】十六、 查处养犬违法行为时 , 各职能部门可以单独执法 , 也可以联合执法 。单独执法时 , 发现还存在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 , 本部门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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