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 )


四、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适用于泰城范围内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和由全资国有企业组织建设的惠普家园东区、惠普家园西区、惠普家园南区、惠丰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 。各县(市)以及其他建设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取得完全产权缴纳的政府收益和车位差价款 , 扣除因开具发票产生的税费后上缴市财政 。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为政府产权 , 不得上市交易 。
(四)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 , 自愿退回经济适用住房的 , 由市财政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代表政府回购或收回后转化为人才保障住房 , 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其中 ,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市财政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与原购买人签订回购协议 , 回购价款按照原购买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套房及已缴纳的车位款等总价执行;尚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 , 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买人签订收回房产协议 , 收回价款按照原购买合同约定的经济适用住房 , 配套房及已缴纳的车位款等总价款并扣除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本套经济适用住房和车位时缴纳的税费执行 , 市财政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收购协议 , 收购价格按照物价部门原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套房价格加上车位总价格的一半执行 。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7日
【泰安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附表:泰安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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