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保函司法解释( 二 )


第五,受益人主体资料抗辩 。受益人必须是保函文本上载明的主体 , 如果受益人发生名称变更的,应提供主体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 开函行还应对受益人的主体身份进行核实 。如果受益人委托当事人经办的,应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索赔通知银行载明受益人的收款银行账号 。如果这些资料不齐,开函行可以要求受益人补齐相关资料 。
第六,赔付金额抗辩 。独立保函既然是开函行在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这说明开函行的付款义务未必就是最高金额 。如果受益人提出的赔付请求超过了保函约定的最高金额,开函行当然可以拒赔 。但是否只要受益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在保函载明的最高金额之内 , 开函行就必须按照保函载明的最高金额赔付呢?笔者认为未必,比如上述存在减额条款的情形 。还有在委托人明显存在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如果明知道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超出了其实际有权主张的金额,开函行也以赔付金额待审核确认为由拒付 。特别是当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已经开始就有关是否应当赔付、赔付多少进行法律诉讼或者仲裁的时候 , 开函行不妨提出等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结果确定之后再做赔付 。
当然,拒赔对开函行来说面临一定的信誉风险 。如果委托人明显违约,只是提出无理狡辩的情况下,开函行该赔付的时候,也不能故意抗辩或者拖延 。究竟是应当赔付还是抗辩,要针对个案情形综合判断 , 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 , 也要尽量让委托人及合作担保机构的损失降到最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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