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 以及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 , 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可按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区分标准执行:参保缴费6个月(含)以上的 , 按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1216元)的60%执行(按取整数729元执行);参保缴费不足6个月的 , 按我市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1216元)的30%执行(按取整数364元执行) 。2022年1月1日至5月29日期间 , 已按闽人社文〔2020〕80号文审核发放的 , 按原标准发放 。自2022年5月30日起新申领的 , 按新标准执行 。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 在此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 , 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临时生活补助 。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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