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承担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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