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职工医保缴费和保险政策调整 临沂市职工医保政策( 二 )


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
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际缴费年限和关系转移经办流程时限
原政策规定:职工省内跨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执行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定
新政策规定
参保职工在省内各市间流动就业的,无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为其办理增、减员业务;跨省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的,各地通过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或医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线上办理 。省内办理关系转移时限缩短至9个工作日,跨省转移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 。
(五)缴费基数执行时间调整及规定
原政策规定:每年6月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都会同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公告,公告发布后,全省各地自次月起,统一按公告的平均工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位按新基数进行缴费并补齐当年度已经缴纳的医保基数差额部分 。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按新基数缴纳全年的医保费用,即可享受全年度的医保报销政策 。
新政策规定:各地要自公告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平均工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自公告次月起执行新基数 。故灵活就业人员务必于每年3月31日前按上年基数缴纳1-6月职工医保费用,(上年度基数3746元,缴费金额为1828.08元),方可享受正常医保报销待遇 。7月份后按当年规定基数进行调整缴费 。
依据来源:沂南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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