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对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每年对辖区内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暖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
第十三条供暖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供暖企业承接供暖任务时 , 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供暖合同》 。并自《委托供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供暖合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
第十四条供暖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
【沈阳供暖,沈阳供暖日期】第十五条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 。供暖设施由供暖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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