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中心报账支付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因急症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三个工 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审批,批准后住院时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持出院证、住院发票、病历首页、费用清单至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中心报账,报付费用 由医疗保险管理局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卡银行账号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
第 三十三条 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医疗保险管理局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 。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海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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