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增值税预缴申报指南( 二 )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1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
14、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
15、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
1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
17、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 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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