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怎么写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


八、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医疗卫生专家组提出的对工伤职工做进一步相关医疗检查的,凭劳鉴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 。
九、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可乘坐火车(硬座或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 。
工伤职工超出上述允许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标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相应席别有关费用标准报销 。乘坐飞机的,按同路程火车票标准予以报销 。当机票费用低于火车票费用时,按机票实际费用报销 。
十、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住所、有明确作息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十一、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更正 。
十二、调整工伤认定有关信息修改权限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修改以下信息: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个人编号、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伤害部位、诊断结论、事故经过及事故类型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该项工作责任制度,规范工伤认定信息修改审核流程 。
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但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前,工伤职工确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工伤康复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康复申请并被确认后,将确认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认定后,其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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