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税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非法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供便利;
(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处方、病历等资料,非法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牟利为目的变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材料等;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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