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伤认定程序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二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送达时应填写《送达回执》(附件9),由接收人签名确认 。对采取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证留存 。
八、《工伤证》核发
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由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并根据医疗诊断情况,将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伤病情况,记入《工伤证》 。《工伤证》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
九、档案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伤认定台帐制度,并将做出的工伤认定文书材料及申请者申报的全部材料,采取一例一卷的办法,整理归档,派专人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为20年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