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州市南沙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 三 )


(四)具有南沙区户籍学生申请入读南沙区公办初中非起始年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
(五)具有广州市非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少年,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
第六条 民办学校部分
(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下同)原则上不得跨区招生,其面向南沙区的招生计划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核定 。属地区生源的界定依据为:穗籍学生,以其户籍,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非穗籍学生,以其本人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中一方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具同等功能和效力的其他有效证件)地址,或其小学毕业学籍界定属地区 。
(二)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学校,其跨区招生计划先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宿位数等情况,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学位供求情况等研判及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计划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各校跨区招生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50%,面向市内外区招生 。
(三)九年制民办学校(小学、初中为同一办学许可证或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学校)初中招生时,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派位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公开报名 。
第七条 照顾性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一)政策性照顾学生的审核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政策性照顾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公办学位就读 。
(二)做好符合“租购同权”相关条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对于具有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顾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南沙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房屋所在地来穗中心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实际租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以积分入学方式申请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位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按来穗人员积分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 。
(三)具有南沙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时,应即入学 。
(四)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继续做好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群体入学工作 。
(五)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和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办理 。
第三章招生程序
第八条 公办小学招生
(一)广州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当年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 。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地段小学现场提出申请,地段小学必须设专人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接受报名 。
(二)登记生效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网上预约时段到报名学校进行资料审核,逾期不提交审核资料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如有南沙区户籍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无南沙区户籍的,回户籍所在地入学 。
(三)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含符合条件的港澳籍适龄儿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住地附近学校递交报名材料,学校初审后录入报名系统(递交材料所指定的学校并非最终入读学校,最终入读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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