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二 )


第十条??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卫生健康、残联、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户口迁移、死亡注销信息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人员以及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政府补助资金 , 按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受理养老保险费缴费申报和征收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有关信息等工作;残联主要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和其他贫困残疾人有关信息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收支管理监督等工作 。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筹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
第十二条??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 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 , 今后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 多缴多得 。
第十三条??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 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
第十四条??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由财政安排 , 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代缴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等 。
(一) 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 。
(二)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对缴纳200元档次的给予政府补贴40元 , 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 , 个人缴费补贴增加10元 。有条件的区县(市)可对提高缴费档次的增加补贴 , 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负担所需资金 。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 , 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
(三)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城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人员、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 , 区县(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 , 区县(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 , 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实行全额积累 , 按国家规定计息 , 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政府补贴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
第十六条?参保人不得提前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 , 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 , 并不间断计息 。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 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 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 , 在本办法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 , 不用缴费 , 自2014年7月起 , 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 应逐年缴费 , 允许补缴 ,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 应按年缴费 ,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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