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蔽生 屏蔽生是前几名( 四 )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
第二十二条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 。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 , 由施术单位支付 。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奖励
第二十三条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 , 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晚婚的农民,免去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晚育的农民产妇 , 免去本人当年的集体
劳务负担的标工 。
第二十四条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八元独生子女保健费 。保健费 , 独生子女父母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属农民的,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开支;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
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 , 从提留费中发放;属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 , 由双方工作单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干部、职工的 , 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 , 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
(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和独生子女的入托(园)、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
(三)农民夫妻只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
(四)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 , 属独生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 , 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 。
(五)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
第二十五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
对医务人员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的 , 发给适当奖金,此项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 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
(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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