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
第三十三条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更多关于海口市社保的信息》》海口市社保专题
相关经验推荐
- 西安在校大学生缴纳社保 西安在校大学生可以交社保吗
- 太原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 太原不动产登记申报材料
- 南宁生育保险参保指南 南宁市生育险申报材料
- 车船税走不走应交税费 延安车船税缴纳常见问题解答
- 西安车船税在哪里缴纳 延安车船税缴纳地址大全
- 车船税收费标准陕西 延安车船税缴纳指南
- 南宁社保卡缴费方式 南宁个人社保缴纳方式
- 太原市不动产登记证书申报材料有哪些
- 2021天津居住证积分申报流程 2021天津积分落户申请流程
- 福州中小微企业怎么申请缓期缴纳职工医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