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考专科层次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等学校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投靠落户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 。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中考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中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投靠落户随迁子女由原户籍地普通高中转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按照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到投靠落户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随迁子女按照投靠落户政策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报名参加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
随迁子女投靠落户手续应在本市普通高考报名前办理完毕 。其报名条件、资格审查、考试安排和招生录取等,依照本市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三条随迁子女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区县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教育资源建设 。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学籍管理,将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并加强核实检查 。
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应制定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规定,审核随迁子女升学考试资格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并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
公安部门应协助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做好中考、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工作 。
国土房管部门应协助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关证明的审核工作 。
监察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理 。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
注意:根据天津政务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可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及其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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