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四 )


4.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提供最近不少于 12 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或社保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 。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按孰低值认定月收入 。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应相应提高 。同时存在几种逾期情形的,按最严重的情况执行 。
(一)近两年内连续逾期 3-5 期,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二)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6-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三)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8-9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四)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10-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五)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3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六)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4-5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七)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6 期(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八)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9-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九)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2-1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十)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8 次(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
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不纳入逾期认定 。其他情况产生的逾期记录,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 1 年,最长为 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 5 年,即男性未满 65 周岁、女性未满 60 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 65 周岁) 。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1.1 倍 。
第二十四条 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
(一)贷款期限为 1 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担保 。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 。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前,无法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采用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应为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法人,并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期限至办妥抵押登记且贷款银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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