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养犬登记、免(检)疫、年检
第六条养犬实行登记、免(检)疫、年检制度 。
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每年携犬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 , 并对犬只进行内脏利什曼病的检疫 。
犬只免(检)疫证件和犬牌按一犬一证、一犬一牌核发 , 有效期为一年 。犬牌应戴在犬的颈部 。经批准养的犬只进行登记注册后 , 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年检 , 检验证明交由所在社区(村)办理免(检)疫证件和犬牌 。逾期不年检的 , 视为无证犬 。免(检)疫证件、犬牌毁损或者遗失的 , 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禁止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免(检)疫证件和犬牌 。
第七条转让、买卖已登记注册犬或已登记注册犬死亡的 , 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在社区(村)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 , 继续养犬的 , 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八条养犬人携犬外出时 , 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 , 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 , 应当采取戴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等防护避让措施;
(三)即时清除犬粪 。
第九条禁止养犬人、携犬人有下列行为:
(一)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
第十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 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 并支付医疗费用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措施规定 , 由相关部门依照《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阳泉市黑热病防治规定》《阳泉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阳政办发〔2019〕66号)等法律、法规对养犬人及养犬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 ,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章附则
【阳泉市养犬管理办法 阳泉市矿区加强养犬管理的措施】第十二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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