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管银行为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住房租赁机构开设企业一般结算账户,并向住房租赁机构、房屋权利人(出租人)、承租人提供便捷的合同信息查询、资金便捷支付等服务;
2. 监管银行应安排专人及时将监管资金归集情况,监管专户收支情况反馈给资金监管机构;
3. 监管资金入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包含入账当日)内,监管银行应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供收款入账、对账信息;
4. 每月5日前,监管银行应将上一个月的资金入账信息、月度资金明细对账单报送资金监管机构;
5. 监管银行建立监管专户不明款项处理机制,确保资金缴存、划转的及时准确 。
第八条 住房租赁机构应与监管银行签订由政府部门制定的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并在监管银行开设企业一般结算账户,用于企业资金的存管划转等 。
住房租赁机构按照监管协议中承诺,在监管协议签订30日内,将上个月应收承租人月租金总额5%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监管专户;风险保证金按月实施动态调整,住房租赁机构应在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
住房租赁机构按照监管协议中承诺,如无法按合同约定向房屋权利人或委托出租人足额支付租金,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退回预缴租金的,由监管银行向住房租赁机构的一般结算账户划转,一般结算账户划转仍不足的,由监管银行在该机构缴存的风险保证金中划转补足,监管银行应及时通知住房租赁机构补足风险保证金 。
第九条 资金监管机构通过其网站公布开展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和已开展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住房租赁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条 住房租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房源发布平台、租赁合同中明示资金监管专户信息和资金监管风险警示内容,并主动配合房产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经由住房租赁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政府部门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合同办理租赁资金监管业务 。
第十二条 监管银行应通过系统对接方式获取备案的租赁合同信息,依据住房租赁机构与房屋权利人签订的合同及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信息,向住房租赁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赁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监管银行应依约履责,若因违规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应依约承担责任 。
第十三条 实施租赁资金监管的,承租人依合同约定在首个租金支付周期付款日起,将租金等租赁资金存入监管专户 。
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和有关合同,按照住房租赁机构向房屋权利人(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将租金划转房屋权利人(出租人),并将对应房屋权利人(出租人)支付周期租金盈余部分或代理费划转住房租赁机构 。
第十四条 住房租赁机构依合同约定收取承租人押金的,应将足额押金存入监管专户 。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和合同信息核实押金缴存情况,如缴存不到位的,从企业一般结算账户划转补足 。
【试行 南京市住房租赁机构租赁资金银行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负责对监管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结息,按照该行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进行利息计算 。
第十六条 经协商变更、续租或终止租赁关系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在30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相关手续办理后,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监管相关手续,包括押金退还、租金划转 。其中,承租人缴纳的押金在租赁关系结束后,押金应返还至住房租赁机构一般结算账户,由住房租赁机构依据合同与承租人协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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