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是指什么( 五 )


5、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他经营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一条:【信用档案】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和销售者停止销售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营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经营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
第四十二条:【责任约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2)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 ,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
(3)未帮助销售者排查食用农产品风险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采取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监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第四十四条:【信息公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
第四十五条:【案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及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第四十六条:【案件移交】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应的职责部门 。涉及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
6、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管理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 。
第四十九条:【市场开办者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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