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赣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三 )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 , 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 , 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 , 可按项目付费 。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 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国家谈判以及集采中选的药品 。
第十二条完善门诊慢性病政策 , 不断健全门诊保障机制 , 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因治疗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就医购药费用 , 应首先按门诊慢性病政策支付 , 超过限额的费用可按门诊统筹政策支付 , 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按门诊统筹政策直接支付 。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有效期2年 。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的 , 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赣州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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