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
第三十四条??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
第三十五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 。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
第三十六条??托育机构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托育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活动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
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
第三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
第四十条??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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