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音乐类、美术类、书法类、体育类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投档单位)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该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具体学费、住宿费参见各省(市、区)专业目录或学校网站相关通知 。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1.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人?年) 。2.学校奖助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此外,学校和各院(系)还设各种单项奖励 。3.社会奖助学金:江西广东商会奖学金、华坤助学金、东莞玖龙纸业助学金等 。4.学校设有多种勤工助学岗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改善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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